甫任科法所所長的曾宛如老師,於法律界兼具實務與學術的豐厚經驗。這次訪問,曾老師向我們吐露擔任行政職的感想點滴。點出了無論在法律界或一般社會都會有的「媚俗」現象是台灣社會進步最大的絆腳石。
相對冷漠的法律人
擔任行政職後,所長深刻感受到法學教育所需要之資源遠比想像中多,學生需要的除了基本的硬體設備外,更重要的是能請到不同領域、學有專精的國際級師資。此外,如何強化與產業間的合作、如何鼓勵學生出國留學並給予實質之經濟協助以培養法學研究之人才等皆為目前發展的困境。然而相較於總樂於幫忙發展會計教育、協助修正相關法律的會計師事務所,法律業界相對而言,比較消極,這種現象頗令人憂心。過去十年來願意出國留學的人越來越少,一方面與留學成本不斷提高有關,另一方面也是看不見「回收」的未來。研究、教學雖然經濟回收有限,確是一條心靈豐碩的道路。然而,學生面臨來自家庭的經濟壓力,似乎無法僅以「志向」為由說服家人。此一現象,對於學術發展,實為一大「顯憂」。
律師的紅海時代
法律人對業界現況冷漠的結果,間接促成如今律師市場的險惡。大幅放寬錄取率使得律師品質下降、流浪律師到處跑,法律人卻往往只抱怨而並非在關鍵時刻團結、反抗。再者,律師業常見資訊不對等的狀況,當事人往往無從分辨律師的能力,導致律師們僅能削價競爭,難以確保個案品質。
放寬律師錄取率的原因之一乃參考美國制度。的確,美國的律師通過率常超過六成,台灣目前也僅有一成,但數據的背景資料並不相同,人口兩億的美國僅有206間法學院,而兩千萬人口的台灣卻有超過100所法律系。此外,台灣對於律師應考之資格僅以修滿一定學分之法律課程為要件,並未要求需經過完整之法學教育,若以此做為計算錄取率之分母,其合理性有待進一步之思考。
此外,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型態、律師如何因應市場的自由化與國際化、律師業務之拓展等均應重新思考、規劃。如此方能使法律專業人才有更多更廣的發展空間。
短視近利的立法過程
深究原因,除了法律業本身不團結,使錄取率放寬之規定輕易通過外,台灣官僚體系於決策過程中缺乏民意蒐集、實證分析成本效益亦為主因。此一現象放置在一般立法更是明顯。台灣立法程序中,不論是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皆可提出法案。法案有不同類型,有些具有高度專業性與技術性,有些則與社會、家庭與倫理觀念密切相關。從英國、香港乃至新加坡,其對於高度專業之法規,經過行政機關召集之修法委員會,由委員會囊括產、官、學、業多方專業人才,透過不斷問卷、訪查,佐以理論及實務效用之兼具,形成立法或修法之報告書。之後透過真正的公開諮詢,對於一切意見,採取或不採取之理由與回應,一一詳列在立法論述中,這類法案在立法機關顯少被變動,從而得以形成體系完善之法律。其制度與運作真是值得吾人深思。
台灣倡導公司治理,念茲在茲世界銀行經商環境之評比。於是台灣有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與薪酬委員會。但是台灣所謂的公司治理,有其形,但是否有其「實」?一樣令人困惑。
此外,台灣「名嘴文化」盛行,電視上名嘴的巨大影響力常使得政府誤以為那便是多數意見,因而更改政策,然而如此媚俗的文化使得國家無法有長期穩定的發展政策。
與現實脫軌的法學教育
近年考試院對律師國考作了些許調整,除了放寬錄取率外,去年也首度實行選考制度,然在以考試領導教學的法律系中,科目與配分的變動或有可能改變學生學習導向。所長認為選考制度與實務接軌有限,對於學生未來在該領域的專業度提升幫助不大。比較好的作法,應是在實際執業後,經過一定程序的審訂,使在特定領域業務表現卓越的律師能得到專門科的認證,使得律師業更為精緻專門化。
解決問題從根本做起
所長認為應該從基礎解決台灣法制建設的問題。德國鐵血宰相俾斯麥曾就日本的明治維新和中國的洋務運動預言將來日本必定會比中國強,因為中國到西方學習時只看到船堅砲利﹑只看到「形」,可是日本人做的卻是根本的法制革新,一旦法制建設完整,國家進步便有了牢固的根基,最後的確也在歷史中得到印證。所長並不反對提高錄取率,但應考門檻應有良好的配套措施,才能最有效率地運用資源。台灣的法治改革應該以建立成熟法治社會為前提,每一個立法都應縝密﹑完備﹑凝聚社會某程度多數的看法並符合社會實際需要。這便需要法律人關懷社會﹑願意付出﹑團結發展法治社會,長期努力後方能漸漸看到成效,而非僅是貪圖當下因媚俗而獲得的掌聲。所長期望台灣法學教育訓練出來的人才,能對社會整體更有使命感,基於法律專業讓社會變得更好,如此台灣的未來便會萌生出更多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