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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動起來? 當草根與法律在改革的步途上相會—專訪何友倫


(何友倫,現就讀台大科法所二年級,大學念社會學系,大四參與紹興社區與華光社區反迫遷運動。目前在民間司改會兼職,處理義務律師平台的行政工作。)

在民主化的今日台灣,不論街頭抗爭抑或倡議,各種社會運動的場合總不乏法律人的身影。似乎透過法律人將人們的抱怨以權利構框1,法律動起來、成為點燃社會改革之火的一道熾光。然而,人們不禁嘆問:法律是靜躺在法典裡的條文,束之高閣的美麗話術,隔著一堵高牆的天聽,如何可能成為追求社會正義的一把利刃?以下這篇專題,藉由深入訪談大學曾深入參與草根社區運動、現服務於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何友倫同學,觀照法律與運動如何相嵌勾連於科法人的生命、生活,更如何碰撞交會於變動中的當代台灣。

1Risa Lauren Goluboff, The Lost Promise of Civil Rights(2007), pp.14。於本書中,研究美國民權運動史的法Goluboff指出,今日美國民權條款所揭示之反分類(anti-classification)傳統,事實上乃是漫長的民權運動過程中,運動組織的倡議律師們選擇特定個案進行倡議、將人們的抱怨(complaints)以特定法律權利構框的產物。

草根的萌芽:社會學、華光2之於大學生涯

『法律是社會上有權有勢的人制定的,弱勢者的權益永遠不會被有權者聽到,因此法律反而成為一個壓迫人的工具。』

我會開始參加社會運動,的確與社會系有些關聯。社會系的核心關懷是「不平等」,在社會系,我們學到一個不平等的現象經常是來自結構和個人的關係,也讓我比較容易察覺到社會上許多不平等。

不過,大學真正深度投入社會運動的時間點,是在大四那年。那時我在社會系修一門叫「審議民主」的課程,由於當時正逢臺大紹興社區抗爭的第二年,我們便選擇紹興社區,以參與式的工作坊,協助居民做社區規劃、凝聚社區居民共識,促發他們去想想希望未來社區長什麼樣子。十二月中旬的某日,駐紮在紹興社區的學生組織在開會時,華光社區有居民前來,我們聽聞華光要拆了,就緊急動員一批學生去華光,而那時我是其中一個被動員的。

華光是一個典型的社區運動,居民的抗爭持續了五、六年,學生進去支援時其實已經是最後一年,差不多要開始強制執行。那時剩下來的居民,幾乎都是沒有能力搬走的。

華光社區位於中正紀念堂旁邊,早期為台北監獄,周邊房舍為法務部等司法單位宿舍,隨著人口增加,政府允許居民自立搭建房舍,至台灣經濟起飛, 容納北上工作的城鄉移民。至2000年左右,政府開始國土活化計畫,數年前法務部即透過訴訟排除的方式,強制驅離當地居民。學生小組自2013年底進入華光社區,除了訪調工作,亦透過各種抗爭要求政府重新檢視迫遷的必要性。(感謝何友倫提供)

我在華光負責訴訟、法律相關事務的內容。在華光早期還未強制執行時,都是程序法的事情,例如會來貼要測量土地界線、確定強制執行的範圍;而那時主要的爭點是:要去算不當得利是相當於租金的五年,而當時居民不理解為何拆了房子後還要繳交不當得利,我必須去跟居民解釋原因。那時也有來找司改會、請他們幫忙;主要是因為法務部態度已決,一定要迅速回收土地,但很多居民還沒有找到容身之處,那時就試圖去找一些方法、想辦法拖延。

但其實這些都是比較表面的事情,比較困難的反倒在於要去調查每個居民自己的經濟狀況,或者要去看各個居民是符合或不符合強制執行中的一些要件。我記得那年過年我幾乎所有的時間都在華光,挨家挨戶地去詢問。那時有另外一個負責居民的組別來支援我,我和他們一個人相互搭配,去找居民、問他們詳細的狀況,例如詢問他們有無收到強制執行的命令,或者判決是否下來了,其實每個居民的狀況都不一樣。我一直在華光待到2013年的九月去當兵為止。後來華光拆了,但我偶爾還是會私下跟居民約,或者在路上遇到了會打招呼。

2華光社區位於中正紀念堂旁邊,早期為台北監獄,周邊房舍為法務部等司法單位宿舍,隨著人口增加,政府允許居民自立搭建房舍,至台灣經濟起飛,容納北上工作的城鄉移民。至2000年左右,政府開始國土活化計畫,數年前法務部即透過訴訟排除的方式,強制驅離當地居民。學生小組自2013年底進入華光社區,除了訪調工作,亦透過各種抗爭要求政府重新檢視迫遷的必要性。

轉換與連結:由草根到倡議

『我覺得這塊與我以前待過華光、從事草根組織運動的經驗有關——喜歡與當事人建立比較密切的關係,而不是被動地讓律師去跟當事人聯繫。』

剛才說到在華光有和司改會聯繫,其實當時司改會幫了華光很多忙。華光這案子本來不太算司改會的業務,剛好因為那年在做兩公約的國際審查,當時司改會負責「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的部分業務,而國際審查有涉及居住權議題,因此高榮志律師便有機會接觸到華光。當時有很多紛爭,例如強制執行的問題,或者我們多次被逮捕,都是靠高律師、司改會、法扶幫忙處理訴訟事務。

離開華光去當兵那年,高榮志律師成為現在司改會的執行長,因為司改會的人手較為不足,他就找我幫忙做法案協商、幫他研究一些現在司改會的法案——主要是去盯立法院的進度,比較像是司改會和國會的聯絡工作。因為過去主要從事的草根組織運動某種程度上與現在這種議會政治、政黨政治比較對立,我一開始也「想了一下」。然而,另一方面,參與華光社區運動的過程,也讓我覺得如果要做社會運動,除了抗爭之外,關於「如何交涉」,其實也是需要磨練的。而這是我比較缺乏的。在華光後期,我其實蠻常和官員協商事情,但其實那時,我有察覺到自己的能力是無法去應付這些事情的,因為官員會把你當小孩子看。我覺得要克服這件事情,就必須實際瞭解、接近這件事情。這工作符合我想磨練交涉能力的需求,也可以學到很多事情,於是高律師跟我談過後,我考慮了一下就答應了。開學是九月,而我十月就到司改會任職。

司改會花非常多時間在法案倡議,倡議是倡導一個抽象的理念、價值,通常負責法案的執行秘書手上同時有好幾個法案在跑,若是比較大型的專案,才會由比較多人一起處理。倡議法案、國會聯絡算是修法比較後端的工作,人力需求較不穩定,所以通常是執行長跟我一起處理。倡議的性質與華光這種社區運動有根本的不同。從事社區運動,你必須要實際地去組織,跟運動核心成員與社區居民建立比較緊密的信任關係。比較特別的是要讓居民們從沒有運動意識,轉化到有運動意識,讓居民知道他們真的在做的事情是有運動上的另一層意義的,而不是單只是為了自己要住在哪裡——雖然這也是很重要的。組織運動很不一樣的地方,在於有實際地去組織、影響人。

不過,我現在待的義務律師平台專案比較特別,因為平台裡有好幾百位律師,當事人也是上百個;加上這平台要處理的事情,律師是一邊,當事人又是一邊,還有實習生…等等,因此平台在司改會是由三個執秘分工合作、一起執行。在義務律師平台專案裡,我花了很多時間在「與當事人聯繫」這件事上。這塊比較不是司改會傳統在做的事情,很多事情都是新的,不過卻與我以前待過華光、從事草根組織運動的經驗有關——喜歡與當事人建立比較密切的關係,而不是被動地讓律師去跟當事人聯繫。我認為只是被動地安排當事人與律師面對面,除了兩方往往資訊有誤差外,有些當事人更會因為不好意思麻煩律師,而不敢提出心中的疑問。

映照與延續:司改從人本開始

『其實還是要從人本身開始,然後再去推展一些事情。』

(攝影/Ketty W. Chen)

我認為,組織社區居民和組織個案當事人確實有很大的差異,草根社區運動的居民所面臨的威脅是現實的,運動做不下去,居民就沒有房子住、就是要流落街頭;因此,運動有共同、實在而長遠的目標,要一直走下去。社區運動更往往牽涉國家有限資源與眾多關係人利益之間,如何權衡分配的問題。相反地,在義務律師平台裡同一個案的當事人們,通常沒有一個「長期共同生活脈絡面臨轉變,而使大家一起陷入生活威脅」的情境,而是因為一個短暫的事件或訴訟而聚集在一起。雖然義務律師平台協助的個案具有抽象的倡議意義、目標,例如反對國家暴力;但因為當事人們沒有長期的共同生活脈絡、缺乏迫切共同抵抗的威脅與相互交織的利益,對於每個當事人個人來說,自己的訴訟結束後,抽象的長遠目標好像就跟他沒關係了。

像318學運就是義務律師平台在幫忙的一個個案。以318學運來說,同樣都是進到行政院,大家的罪名可能都不相同,一般刑事案件是以自己能安全下車為主、或者能夠趕快認罪協商離開。但是像這種因為集體事件而被國家起訴的案子,如果當事人們各有各的決定的話,其實很容易被檢察機關攻破——檢察機關因為知道大家各自有各自的利益,就趕快告一批人,然後讓大家都不敢上街頭——因此,在協助訴訟的過程中,我就要試圖讓當事人們理解將當大家集結在一起成為一個個案所要達成的抽象意義:打這個訴訟不是只想解決自己的問題,而是要在訴訟過程中,讓國家知道它這樣做是不對的,要讓國家知道它這樣做是箝制了人民的行動自由或言論自由。我覺得要讓他們理解「這訴訟是集體的事情、而不只是個人的事情」這目標的確蠻困難的,因為「訴訟」的確總是和「個人」綁在一起的。要讓他們自己知道本身訴訟的狀況和進度都會牽扯到別人,需要花一點時間。在和當事人聊的時候,我的態度是「什麼都可以談」,他們有什麼問題、想法都可以跟我談。我不會很強硬地告訴當事人:「今天我們在這裡,就是要大家聚在一起,因為國家暴力。」、「一定是這樣、沒有得談!」這樣對當事人來說,他無法從自身經驗去擴展。比較多時候,我反而是在聽他們怎麼講;然後再試著用一些方式告訴他:大家今天會一起在這邊,其實很明顯都是因為這個案子,那是不是也可能是因為國家……。

這裡就顯現出組織居民和組織個案當事人相似的地方:兩者都需要「雙向的溝通」,讓他們理解你說的話、你也理解他們說的話,雙方互相調整。我覺得我會用這方法,其實還是跟社會系有些關係——其實還是要從人本身開始,然後再去推展一些事情。

點滴與精煉:兩個司改經驗

『我覺得我想做的事情很單純,就是這社會有很多事情不公平,它需要被改變。』

我講兩個在司改會的工作中遭遇過最印象深刻的事情,一個是法案協商的觀察,另一個是在義務律師平台說服當事人的經驗。

司改會倡議修法庭錄音時,我有一起參與和司法院協商,在參與過程中,讓我體會到官方運作的脈絡,以及遊說政府改革的困難。針對民間提的東西,官方通常不是說不要,就是說:我們回去再研究。因此,向政府遊說修法,很難一次完成,而且通常我們提的條件都被砍來砍去,砍到最後通常就是減半,或者再少一點。在協商過程中,主要靠的不是說服的能力,而是看誰的「拳頭」比較大。那拳頭倒不是權力,而是輿論的氛圍。如果一件事情在檯面上被炒得很大,司法院官員就會覺得好像應該要開點門、給一點改革的空間。

另外,在協商過程中令人印象深刻的還有:你會看到一個可能寫判決或法學見解很精闢的法官,未必是一個好的行政長官。司法院的廳長或處長,其實都是法官調辦的;但因為他們的養成過程、一生所學,都花在法律上,對於行政事務的掌握不是那麼好。體制的養成,似乎也讓他們較沒辦法去理解一些社會上發生的事情。

另一個讓我印象深刻的事件,是在義務律師平台與當事人討論要不要提起國賠的經驗。在平台裡,許多自訴提告的案子為強調要國家負起責任,會同時提起國賠。但有一次,我們有個當事人不願意提起國賠。他說他覺得國賠就是領錢,但他認為自己不是一個只來領錢的可憐受害者,他覺得自己所受到的傷害,不是國家賠錢就可以了事的,他要國家知道它做錯了、不應該繼續這樣做。

我覺得這件事非常困難的地方在於,國賠其實是一個訴訟策略,除了幫當事人爭取一定補償外,更多時候是可以保全證據或對自訴案件有幫助。要拿一個訴訟策略,去說服一個一開始不想要這樣做的人,是相當不容易的。這種事情你不能強逼著他,你必須尊重當事人的意願。我覺得不要說律師倫理,在運動倫理上,如果我硬逼著他提國賠,也是不及格的,不能強迫別人做他不想做的事情。後來,我主動找他談了半小時,先問他說為什麼不想提國賠,知道原因之後,我告訴他:他的擔心是我可以理解的,但是國賠的意義不在於領錢,而是能夠配合自訴的訴訟策略的考量,後來當事人決定提起國賠。

變與不變:當法律與草根在改革的步途上相會

『社會運動是一個永恆辯證的過程,在運動的過程中,被動員的絕對不僅止於他者,而是你自己也在調整自己。』

我覺得在司改會的工作比起以前街頭抗爭,或人家說「要弄髒身體去做」的情形,來得安全也舒服,但相似的地方其實也很多,至少以我的工作來說,很多時候都要與人接觸。而我認為跟人接觸,就是要去理解他們、了解他們的狀況。我會希望在這些案子中用比較傳統組織的方式,譬如說多花時間去溝通、去談他們怎麼看這件事情、去理解他們的狀況,進而讓大家團結起來,一起面對訴訟,這樣一來壓力彼此分擔,當事人不會覺得自己是孤立的。

我會比較希望用這種方式,是因為我希望能確實地瞭解他們,進而使他們產生一些積極性,希望他們能夠提出自己的想法,而不是被動地等待律師的通知、律師要他怎麼講就怎麼講。對我來說,義務律師平台案件雖然不是傳統草根組織的社會運動,但它依然是一種組織,在人的積極性這方面是相同的。我覺得我想做的事情很單純,就是這社會有很多事情不公平,它需要被改變。「改變」這件事,對我來說,不會有停止的時候。我會一直意識到這社會所存在的不平等,因為這些不公平能被關注的可能已經很少了,因此(我若知道了)就更要花精力去注重這些事情。

雖然我不覺得法律真有這麼偉大——法律制度本身和運作模式有其解決事情的極限,且在法律之前,其實每個人狀況都不一樣,很多時候他之所以落入某種狀態,並不是因為他比你差,而是制度的問題造成的——但是講真的,制度的改善還是可以救到一些人,以卡債自救會夫妻財產制的修法為例,它很現實地救了很多個家庭3。我覺得,雖然法律改一次可能只能救一點點人,但每一次修法,它的門都再開一點點、再多開一點點,人生會因此改變的人會越來越多。

雖然總體而言我對法律仍有批評,我知道自己還是需要學習它。如果要改變法律的一些基本價值,我得先了解它裡面是怎麼做的。對我而言,社會運動是一個永恆「辯證」的過程,在運動的過程中,被動員的絕對不僅止於他者,而是你自己也在調整自己——關於自我、關於運動的腳步與速度。

3舊民法§1031-1 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中的法定財產制為財產為共有財產,若法定財產制消滅,夫或妻即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卡債的情況,債權人會依民法§1009、§1011要求法院宣告分別財產制,進而代位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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