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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心理的共進: 發展司法心理學專家 -專訪趙儀珊教授

世界太新,很多東西還沒有名字,需要用手去指。

近年來臺灣社會醞釀著躁動的氛圍:司法信任度低、冤獄案件不斷浮出,在在挑戰、揭示著法律永遠無法明確的界線;社會上隨機殺人事件發生間距越來越短,我們以動物本能,焦慮地仰著纖敏的社會變動之脈搏,但強大的壓力催生之下,人們也窮盡努力求索每一刻新生。心理學於司法領域向來扮演重要角色,範圍自證詞、目擊記憶到心理鑑定、犯罪學等等。在近年社會不安氛圍底下,心理學議題討論逐漸浮上檯面。對於冤獄、犯罪等形式變化萬千的事件,心理學萬變不離其宗,探討人類作為生物的共同行為模式,協助法律往真理更為逼近。

在台灣,司法心理實務上又有何面貌與展望?成長於馬來西亞的英國劍橋大學發展心理學博士趙儀珊教授,近年落腳台灣以來,在司法心理學實務上已有許多成果,除原本主攻的孩童目擊記憶、孩童司法訪談、家庭暴力之外,也進一步因應法院需求,拓展至犯罪人發展歷程鑑定,作為影響被告死刑辯論判決之證據,在台灣司法實務中扮演重要角色。

對老師的印象來自於認知心理學的講座課程 (2014 年),老師在台上用明顯的異國口音,以實際案例講解何謂兒童證詞的污染以及性侵案件訊問方式的弊病。當下聽完很震驚,我們通常不會去懷疑兒童性侵案件中被害者的證詞,畢竟在一般社會直觀認定下,兒童與成人間具有明確的上下絕對權力關係,但此類案件事實上也常有被冤枉之情狀!深入訪談後,我發現老師十分直率,特別針對台灣司法的諸多觀察皆快人快語毫不保留,頗具科學家實事求是之精神。

從兒童發展心理學進入司法領域

家中開設幼稚園的老師,從小就很喜歡小孩,故早早就設定志向要讀幼兒相關科系,惟猶疑於教育跟心理二領域之間。最後老師成功拿到獎學金,進入於英國發展心理界執牛耳的 Durham 大學修習發展心理學。在劍橋大學念碩士時,老師接觸了美國著名發展心理學者 Michael Lamb 的實驗室,研讀兒童證詞、同時也有機會修 Susan Golombok 教授的非傳統家庭、試管嬰兒等等應用課程。

完成學業後,老師跟來自台灣的師丈結婚而移居台北,開始於台大心理系任教。

第一學期開設英文授課的普通心理學、發展法律心理學與兒童受暴經驗,當時便有主攻家事事件的律師旁聽,待下學期開設高等法律心理學後,更陸續有現代婦女基金會、家扶中心社工旁聽。爾後老師開始替社工做兒童證詞訊問訓練,直到法官學院上門來邀請才開始踏入司法界。

臺灣發展司法心理的起點—兒童證詞

在司法心理學領域中,兒童被歸類為弱勢證人。原因是兒童記憶能力尚處發展階段不及成人,或即使記憶能力完備,但語言能力尚未成熟到能描述經驗或理解訊問者的問題;另外也有容易受誘導、暗示的特徵。

在訊問兒童的過程中,訊問者可能會不自覺的加入成人認為「合理可能」的細節,造成誘導現象,訊問結果變成一個訊問者參與編造故事,又再透過該故事認定嫌疑犯,卻未意識到誘導現象可能造成證詞污染。常見的證詞污染原因有:使用答案為「有、沒有」的封閉式問題、小孩接受訊問時感到壓力、緊張,順著成人的預期回答;另外,也會有因分不清楚人類細部生理構造 ( 比如陰道位置 ) 因而指認部位錯誤的問題。

會在臺灣開始兒童證詞實務,是老師在一次法院演講結束後,一位法官因手上有一個懷疑證詞受到污染的案件而前來詢問。案件內容是小孩跟媽媽表示,爸爸在幫她洗澡的時候摸她下體。該法官認為此案與家長爭取監護權的結果極為相關,故將筆錄、訊問影像委託老師親自鑑定。老師因此開始接觸警詢筆錄。

另外老師也曾受委託在法庭上擔任兒童的「通譯」,因為兒童一進法院就被嚇得哇哇大哭,開庭過程中從未講出任何一句話,老師便負責安撫他們情緒,試圖讓大人理解小朋友遇到的問題,並將小朋友令人困惑的行為解釋給大人聽。隨著性侵害防治法修法,也有越來越多法官檢察官找專業人士幫忙訊問。

台灣司法人員與司法心理學的磨合

問及發展心理學在國內與司法整合過程的艱辛,老師馬上說道:「剛開始溝通上的困難喔......很多!」一開始眾人最無法接受的是不能用偵訊娃娃,偵訊娃娃有私密部位、陰莖跟洞,可用以讓小孩模擬嫌犯對自己的插入行為。但研究發現此法容易有誘導問題,小朋友可能無法把娃娃當自己的身體。「那時反彈很大,他們說:『不可能!說國外有在用。』我說那是二十年前的事情。應該是口頭無法詢問出案情再考慮使用。」

另一方面,檢察官領域對「誘導」一語強烈反彈。「他們覺得用『誘導』太嚴重了,這種指控好像在法律裡面是不 ok 的。」老師提到,自己不是法律人,不知是否此用語有指控檢方違法的意味在,但就心理學專業背景來看,若訊問問題中包含被害人本身未提到的訊息,那麼這種詢問方式就是誘導。

至於在筆錄過程中佔重要地位的警察,老師認為,警察辦案壓力太大,一方面是若做出的筆錄檢察官不採用則筆錄便失去意義,另一方面是有些上司通常規定要一小時內就完成筆錄。

「你怎麼可能用一小時就可以做筆錄?光是要跟小孩建立關係,可能就要花二十分鐘跟他玩了,會用誘導方式就是因為警察常覺得時間不夠,要快點切入案情,當然另一方面則是他們沒意識到這樣的詢問方式是會有問題的。」老師無奈地說著。

不過,老師也特別聲明這是在三年前的狀況,近年已有很大改變,警檢的接受度也逐漸提高。性侵害防治法通過後,老師的講座更是應接不暇。隨著努力慢慢地得到成果,現在又遇到什麼樣的問題?「目前最大的問題是人力不夠,只有幾位老師在上兒童證詞相關課程,真的很忙。」老師嘆了一口氣,

看來,老師與司法界的糾纏已經進化到另一個層次。

何謂教化可能性?——發展歷程鑑定死刑量刑辯論

1993 年,任工廠管理員的吳敏誠,因與外遇女友口角,持刀刺死對方後自首,判刑八年定讞,服刑三年後吳假釋出獄。然而,2009 年,吳敏誠竟又以當街行刑式槍殺當時的女友,後一審獲判無期徒刑,二審及更二審則獲判死刑。2013 年,最高法院以二審未依法審核犯罪人教化可能性為由發回更審。2016 年,更三審參酌趙儀珊老師發展歷程鑑定的結果,認吳敏誠仍具矯治可能性、再社會化可能性與低再犯可能性判處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仍駁回上訴。

第一響鐘聲

問起當初因何機緣將發展司法心理學引入最具爭議性的死刑量刑辯論上,老師莞爾道:「這是從你們法律系開始的。」

2014 年,吳敏誠案將展開死刑量刑辯論,由法律扶助基金會負責替吳辯護。法扶律師團隊發現,吳敏誠幼年曾目睹家暴,又因天生兔唇自幼遭受霸凌,判斷這些經驗使其因自卑感造成人格扭曲,導致其攻擊親密對象之傾向。法扶律師團要求依刑法 57 條對被告進行背景調查。法院許可後,法扶需自行找尋專家協助鑑定。

當時參與其中的李茂生老師,便由台大開始尋找心理學相關專家,最後由李艾倫律師聯繫上趙儀珊老師。當時老師並無發展心理歷程鑑定相關經驗,不敢貿然答應,僅抱著姑且了解狀況的心態。而李茂生老師的加入,卻將老師捲進了這場戰役。說起初次與李茂生老師見面的過程,老師打趣道:「當時李艾倫律師只說法扶想拜訪,沒說李茂生老師要來。那時我也還沒確定要接,只是想聽聽看。因為那時我完全沒有接觸過這種事情。我就是做性侵案件跟兒童證詞的,是很純的發展心理背景。結果就看見三個律師帶著李茂生老師來,他一進來第一句話就是:『你的研究室頗小。』」

「蛤?」資訊來得太快還無法消化。

「你的研究室頗小。」老師又好氣又好笑。

「哈哈哈!很李茂生老師會說的話。」老師竟然作亂到心理系來!

他們四個就很嚴肅地坐下,開始解釋案情。我說:『可是我完全沒有做過,法院怎麼可能會通過呢?』,李茂生老師就說:『妳不要擔心這麼多,做就是了。反正我們也沒有權力嘛!第一次要去了解被告的生命史、發展歷程,妳就用妳的專業去了解這個人,然後呈現給法官看就好。』老師想想臺灣或許正有此需求,而且接法扶的案子感覺也是有社會意義的,於是老師大膽地接下她第一個發展歷程鑑定案件,為死刑辯論的背景調查敲下了第一響鐘聲。

立竿的過程

老師表示,國外其實也尚未將發展歷程鑑定標準化、程序化。美國雖對鑑定的內容有所規定,但未明確列出統一訪調時序與報告細節,僅由心理師憑專業及法院給予的時間而定。

在吳敏誠案,老師第一步做了犯罪人與其生長歷程相關人士的深度訪談與心理測驗。老師對吳敏誠做了 24 小時的訪談,訪談過程中運用了不同於一般心理學的訪談技巧及測謊手法。例如 24 小時中幾乎都是吳敏誠在述說,老師則在不同時間點插入相同問題,觀察吳敏誠在不同事件上的非言語和言語反應。第二步則是將收集的資料於爬梳有關文獻後,運用相關心理學研究成果將過去經驗與犯罪行為做連結。最後提出鑑定結果。

老師提到,吳敏誠案十分特別。童年的家暴經驗可能會使親密關係受到影響,進而以攻擊的方式對待親密對象。但吳敏誠兩次涉犯殺人,中間竟相隔長達十六年,期間並無其他暴力犯罪行為。老師臆測,或許這是法院願意打開發展歷程鑑定大門的原因,因對如此特殊的狀況,若要判死刑法官亦會有所疑慮:「我猜他們自己也想知道原因,也想知道他還有沒有『教化可能』。」但進行所謂「教化可能性」之衡量,等於要求非法律領域出身的心理師、精神科醫師以法律領域之專業概念作判定。如何在語義解釋度廣的法律定義與專業領域遊走,一直是令法律與心理、精神醫學界兩難的議題。老師如此回應:「我當時看到『教化可能』就傻住了,問了一些法律人,律師說其實這是法律概念,定義也非常模糊。」老師的鑑定結論後來沒有用到教化可能一詞,主要提到「再犯可能性、社會化可能性、矯正可能性」這三個面相,但法官可以接受,老師出庭接受詰問也未受到相關詢問。「因為我直接在鑑定書寫教化可能這個概念在心理學不存在,不可能要心理學家討論教化可能,完全沒有科學依據啊!」老師瞪大眼睛說著。

老師以專家身份出庭答辯,面對檢察官質問,老師都應答如流。除了法官最後問了她一個問題:妳有沒有考慮被害者家屬的感受?「那個問題是我沒有想到的,所以我停頓了一下。後來我回答:『沒有。因為我做的是被告的鑑定,沒有理由要去考慮,這跟被害人家屬的想法無關。』老實說那時被害人家屬在我後面是一直在哭的,我壓力也很大。法官也有看到她在哭,所以他才問我這樣的問題吧。」老師平靜地說著。

身在法庭,天平的兩端應該平衡,不可偏廢。用理性的節制壓下感性的喧囂,心再多麼的沉甸,仍應對自己的職責負責、貢獻專業精神予宇宙、予人。

後來,被害人家屬也沒有攻擊老師鑑定的內容。高等法院更三審判決中,大量引用了鑑定書的內容,最後判處吳敏誠無期徒刑。第一個死刑量刑辯論的發展歷程鑑定順利完成。

司法與心理學的共進之路

吳敏誠案以後,老師進一步接下了其他死刑量刑辯論的發展歷程鑑定。除了長久耕耘、發展成熟的兒童證詞訓練外,完善臺灣的發展歷程鑑定是老師下一個重要目標。需累積其他鑑定案例的評估,才可以開展配套的司法人員訓練。台灣人對專家學者信任度高,其實也有很大的問題,因書面上的學術成果仍須受到反覆實務檢驗,經修正後方能臻於完善。另外,老師的實驗室實驗類別五花八門,老師讓學生自由選擇議題,廣到難以分類。除了主要的兒童證詞外,實驗室也有學生研究監護權、法官心理、被害人需求等;其中一個令人印象深刻的主題,是道德憤怒(moral outrage)的研究:「我們好奇當一個被害人家屬選擇原諒加害人時,為何一般民眾會這麼生氣,有些甚至會在網路上進行殘忍攻擊,例如向被害人家屬說:『你要不要讓另一個女兒也被性侵殺掉好了?』」這個研究探索道德憤怒是否存在、民眾道德憤怒的產生是否受不同情境影響。

近年每逢重大刑案發生,必挑起廢死與反廢死的議題論爭,但諸如社會安全網、被害人家屬處遇、教育等犯罪脈絡核心問題反而不被注意,其實此類議題才是社會能從空轉邁向下一步的契機。

研究之外,談到台灣還需要何種衡鑑工具,老師提到精神醫學與司法界討論中時常提到的測驗本土化、順從性研究、受審能力研究等。以順從性研究來說,老師以鄭性澤案為例,有些人比較容易受到暗示,所以需要相關研究判定證詞受暗示的可能;在受審能力研究方面,老師曾聽心理所的法官學生表示,實際審理案件時,會發現許多案件當事人確實有受審能力的疑慮,但臺灣卻沒有建立統一判斷標準予以評估。

法律與心理實務合作需求日漸增長,除發展歷程外,也有其他如知覺、認知心理等領域學者逐漸接觸法院鑑定實務。與法律界的初遇中,有許多學者也面臨與趙儀珊老師當初同樣的疑慮:「也有老師問我說:『欸好可怕喔,我沒有做過心理鑑定,要怎麼做?』」老師這樣回答:「不要擔心,做你自己可以做的事情,不要越界使用到法律語言,然後一定要出庭接受交互詰問。」

做好自己可以做的事情——在老師結合心理與法律的經歷中皆可以看到這樣的實踐。

牽連之網

回顧至今累積的成果,老師認為,相對於其他國家,台灣是非常包容且願意傾聽改變的。雖初始與檢警有所摩擦,但期間相當短暫,通常只是演講聽完的立即情緒反應,整體而言也不失理性。而在日韓情況卻大相逕庭,日韓的學者至今仍難以直接接觸司法官。日本的學者試圖向司法單位提出分享發展法律心理學的建議,一直都不被接受,學者們所能做的僅有幫警察上相關課程;南韓雖有開始幫法官做發展歷程心理鑑定的案例,目前也只能幫警察上課,即使主動邀請司法人員參加相關研討會,法官卻幾乎從不出席。相對之下,臺灣司法界(所持)的開放態度,日韓學者皆十分驚異。老師也對臺灣歡迎學術界分享,有質疑處也會直接提出討論的態度表示贊同,認為互相學習的過程才有意義。

聽到日韓的狀況不禁感到詫異。臺灣法律雖受日本影響甚深,但文化內涵與民族性格的差異,仍使司法發展走向與其不同的途徑,也走向更多的可能性。

但老師也表示,台灣固有值得讚揚之處,但仍有反思空間。第一點,身為社會安全網的各方聯繫點,老師可以看到不同領域的苦處,還有整個體系的盲點。深感互相尊重、體諒,肯認彼此的專業在社會安全網中的必要性,是最基本也最困難的事。司法界要了解整個司法程序需要許多領域,包括社工、心理、醫療、警界......等等的專業一齊貢獻,才有辦法進行。要予以信任並肩作戰,而非以上對下、甚至是對立的姿態看待其他專業。「之前我陪同被害人時印象很深刻,看過法官把社工罵到哭。我反而沒事,因為基本上法官還滿尊重學者的。但是法官沒有把社工看成一個協助法院的人,所以社工想要提出一個建議就被罵。他說:『我什麼時候讓你可以講話!』但他們其實要提供很多協助。」老師知道法官有自己的考量,擔心社工太重視被害人,造成事實還原有所偏誤,因此希望謹慎處理。但謹慎之外仍須注意態度,畢竟社工案量龐大,高工時導致高心理壓力,何必打擊亦在社會安全網上揮汗貢獻的第一線人員呢?另外,警方也常覺得檢察官對其並不尊重,即使需要協助也是用權威方式表明。「司法界最需要努力的就是網絡合作的關係,要珍惜,要尊重。」老師語重心長地說。而實務界人士向老師頻頻反映的第二個問題則是教育。法律是人的學問,跨領域知識對法律系的學生尤其重要。王兆鵬老師當初便是因為認為冤案調查亟需心理知識背景,方將老師的司法心理學引入台大法學院,的確許多法官也向老師反映後悔當初沒修心理學,缺乏跨領域辦案其實是個缺陷。但除了心理學之外,還有更多領域的課程是法律系可以引進的。

從教育切入台灣低司法信任度的困境,老師認為當務之急是在學校階段便培養法律人願意與其他專業平等合作的觀念,譬如應設計課程使法律系學生可親自了解社工的業務內容與實際工作狀況,進而瞭解他們的難處,也能知道面對案件時,能於哪些面向獲得其他專業協助。了解到即使於司法程序裡,最終決定權雖在法官身上,但仍需其他專業輔助法官方能下更完善的決定。

「若能如此,相信司法會越來越友善,人民也會對司法有更多的信任吧!」不僅因為投身司法界多年累積的心得,在島嶼生活的老師想必也有感於這塊島嶼人民與司法的的疏離與對立,希望這裂縫終有一日能被理解之心所弭平。

老師飄洋過海落腳於此,帶著一點不一樣的口音,溝通時也常說著兩種不同的語言;但她卻在這塊土地從零開始,如同古代的通譯般,逐漸羅造起可以承載支離破碎的異邦人之間共同語言的另一座巴別塔。雖然人已支離而有所極限,或許終究無法達至天聽,但唯有努力拾回共同的語言,才有可能往真理之路繼續築造。心理與法律的共進,終究是為了更逼近人類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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